如果是本網誌的讀者朋友,一定會記得,香港是世界上少有沒有制訂《檔案法》的地區。《檔案法》對政府官員有多方面的規範及制約,包括官員們必需就公務開立及保存檔案,作為有關公務的憑證和日後向市民問責的基礎;待公事完畢後,官員們更要將檔案有系統地送到歷史檔案館給專家鑒定,好使那些具歷史價值的檔案(例如反映或載錄重要政府決策過程及政策實施情况的檔案),能夠最終存放於歷史檔案館,成為社區集體回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。
但現實是香港沒有檔案法,加上我們沒有可以向政府索閱檔案資料的法定權利,原則上我們的官員是可以「無法無天」和有恃無恐的 - 當政府施政不幸出了亂子,市民或民意代表想根據有關檔案作為證據,向官員「查找不足」及問責時,官員可推說部門沒有開立或保存有關檔案,甚至直言不諱地說:有關檔案已經丟失了或意外地銷毁了;你最終也只能徒呼奈何!
觀察所得,特區政府的官員們的確很輕視(有的甚至近乎「賤視」)檔案的價值及其管理的重要性。沒有《檔案法》的「祝福」,我們無從得知政府有否就公事立檔、存檔;我們更無法確保具有歷史價值的公共檔案,最終能安身於我們早已日漸乾涸的公共檔案文獻庫裡!
其實,這些年來,一些有心的議員、學者、和傳媒朋友,鑑於政府公共檔案管理的混亂及官員們對檔案的無知,已在不斷的大聲疾呼,迫促政府訂立《檔案法》,但負責政府檔案管理的最高當局行政署,一於少理,堅稱現時檔案管理的制度及系统,行之有效。
但奇怪的是,政府檔案處總行政主任李天耀先生在近日回應《明報週刋》記者的提問時,又強調政府在今年四月,再向各政府部門發出通告,強制部門依從一些檔案處早已發出的檔案管理規定,其中包括強制部門一定要為公事立檔,及有系統地將檔案移交檔案處。
李天耀先生對《明報週刋》記者的答覆,字字鏗鏘,一舉將「行之有效」,這個被一直奉為圭皋(有時已經神話化)的標準答案,一舉戳破了!如果現行的檔案管理制度及系統,一如行政署長一向所言的「行之有效」,那又為何須要多此一舉,急急向部門補發「強制性」的指引呢!
李先生這次為我們市民吐了一肚烏氣,誠為快事!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