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南華早報》記者Albert Wong引用《公開資料守則》向政府索取有關香港政府處理外國駐港人員豁免起訴特權的資料(詳情請參閱第41及42篇文章),我還有一些觀察,想跟大家分享。
首先我請大家重溫政府以下對《南華早報》的答覆,在閱讀時,請特別留意“list”(名單)及 “register”(登記冊) 兩個字:
“We do not have a list of persons who enjoy diplomatic immunity in the HKSAR. We also do not maintain any register of the immunity cases we have come across.”
我無從得知《南華早報》在向政府索閱有關檔案時,是否在提問中曾具體要求查閱有關人員的「名單」和涉及個案的「登記冊」,但傳媒或市民不可不知的是,我們使用《公開資料守則》來索閱政府資料時,是需要一點兒技巧的,譬如您須要先搞清楚究竟自己是想了解甚麼事情,想跟進甚麼政策,更重要的是想查閱甚麼檔案,否則就會遇上類似《南華早報》的經驗:入寶山而空手回!
回頭再說Albert Wong的申請,如果他真的具體說要看「名單」和「登記冊」,就算政府有保存有關個案的資料但裡面如果沒有「名單」和「登記冊」的話,在技術層面,Albert Wong要求索閱的資料的而且確不存在,於是政府便覺得自己的答覆是百分百「誠實」而極具技巧地打發了傳媒!不過,正如余若薇議員所言,這是不可思議的!
雖然香港現在仍未有《檔案法》,但您可以想像和接受一個政府,在處理外交人員的豁免起訴特權這類敏感和重要的事務時,可以沒有立案存檔嗎?Come on,香港政府不要再侮辱大家的智慧了!若果事實真的是如此,這就證明香港政府的公共檔案管理系統千瘡百孔了,但政府又怎可以信誓旦旦兼不厭其煩地指出,現有的檔案管理制度行之有效呢!
我們的政府,究竟發生了甚麼事!
大家不要忘記,1995年5月開始推行的《公開資料守則》是源於「政府明白到市民是需要充分認識政府及其提供的服務,以及對個人和整個社會均有影響的政策和決定的依據」,政府更向市民承諾,「任何索取資料的要求均會盡快及妥善地處理,如有需要,有關人員亦會協助市民闡明其要求」(見《公開資料守則》的引言),但吊詭的是,在處理《南華早報》的申請中,政府明知Albert Wong的要求,卻以程序和純字面理解來「推」來「耍」,最後以純「技術」的語言來答覆Albert Wong而不加以解釋,當事人(即Albert Wong和《南華早報》)卻當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,不能指控政府「說謊」!
在現時的環境和技術層面而論,政府真的是可以說自己沒有「說謊」,但對於一個事事防範人民,處處迴避人民知情權的政府,大家又有甚麼反應和對策呢?
制定檔案法已是刻不容緩了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