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南華早報》記者Albert Wong在5月11日的報導中,縷述了他向政府申請查閱檔案時,碰了一鼻子灰,又吃了一記悶棍的過程!
事緣香港政府決定給予津巴布韋總統穆加比的夫人格蕾絲 (Grace Mugabe)外交豁免權,使其免為前時涉嫌在尖沙嘴香格里拉酒店門外,毆打英國《星期日泰晤士報》攝影記者Richard Jones一事受起訴。《南華早報》為進一步了解香港政府執行外交豁免權的情況,包括在港享有豁免權的外交人員數目及名單、有多少人曾引用外交豁免權,以及該等外交人員涉嫌干犯的又是甚麽罪行等,於是引用《公開資料守則》(Code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) 向保安局申請索閱有關檔案。結果一如所料,政府推了一回,再耍了一頓,最後就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答覆如下:
簡單來說,政府的答覆是:我哋乜嘢檔案紀錄都冇!
極力鼓吹香港應該制定《資訊自由法》(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) 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余若薇據報非常不滿政府的態度,認為政府的答覆是 "an utter lack of respect for the public’s right to know"。余議員更一針見血的指出政府這答覆的荒謬性:政府怎可以在公務的過程中沒有產生過任何文件紀錄:"Somebody has to grant immunity. Somebody has to exercise the discretion. Everything has to be minuted [recorded]; there is a paper trace [record] for everything."
余議員以上對政府的批評,似乎也同意我一直所闡述的「有公務,就一定會有文件紀錄產生、歸檔及存檔」的說法;不過,余議員亦有所不察:在一個沒有《檔案 法》規範的社會,就算有《資訊自由法》賦予您索取檔案來查閱的權利,賴皮的政府仍可以此來擋駕的:非常抱歉,閣下所索閱的檔案文件,我們碰巧沒有存檔!
《檔案法》要求政府就需要為所有公務過程立案存檔,為政府的行事保留真確而可靠的証據。香港若果有《檔案法》的話,政府還可以近似無賴地說「乜嘢記錄都冇」嗎?不可以,因為政府一是犯了法 – 犯了《檔案法》;否則就是睜着眼說謊!
我有一個夢:如果我們今天就已經有《檔案法》,政務司司長還可以近乎肆無忌憚或聲大夾惡地向《南華早報》說「不」嗎?
醒醒吧,香港人;政府是要「管」的。




